軟著屬于專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為軟件著作權、計算機軟著或者軟著。
具體如下:
1、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常,軟件的開發(fā)者是軟件著作權人,具體指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2、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jù)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tǒng),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jiān)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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