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其中,“突出使用”是指企業(yè)名稱中,與注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在字體、大小、顏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視覺上產(chǎn)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為。綜上,如果侵權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誤導公眾的,權利人可依據(jù)《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其侵害商標權或是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企業(yè)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如果進行不當使用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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