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有哪些?

發(fā)表時間:2022-05-09 09:38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chǎn)

20194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作出修改,其中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打擊力度,2021324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其官網(wǎng)上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決定自20213月起,集中開展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

根據(jù)通知要求,專項行動重點打擊以下商標惡意搶注、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1.惡意搶注國家或區(qū)域戰(zhàn)略、重大活動、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名稱的;

2.惡意搶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公共事件相關詞匯、標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3.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重大賽事、重大展會名稱、標志的;

4.惡意搶注行政區(qū)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公共資源的;

5.惡意搶注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yè)術語等公共商業(yè)資源的;

6.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

7.惡意搶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或者其他商業(yè)標志,損害他人在先權益的;

8.明顯違背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極、負面社會影響的;

9.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從事上述行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秩序的;

10.其他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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