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一般判定標準

發(fā)表時間:2022-04-11 09:26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chǎn)

一、商標近似判定原則: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費者或者潛在的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給予的關注度。在經(jīng)營活動中,一般注意力會根據(jù)消費者個人愛好、文化水平、生活經(jīng)驗等因素的不同,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認知會產(chǎn)生不同。如果對商品或者服務從來沒有接觸甚至并不知曉,那么商標是否構(gòu)成近似,對該主體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關系,因為該主體沒有成為該商品相關公眾的可能性。


2、既要對商標的進行整體比對,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比較兩商標是否構(gòu)成近似,不僅需要考察商標每一部分的組成要素,也需要從整體外觀來判斷。《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近似商標做出了詳細說明,在容易導致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標漢字構(gòu)成相同或者相近,僅字體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順序不同,則構(gòu)成相似。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請求保護的商標大多是在該商標所核準使用的行業(yè)領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導致混淆的情形不僅包括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還包括誤認為他人商品與注冊商標具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而產(chǎn)生這種聯(lián)系的原因就在于經(jīng)營者在實際使用商標的過程中,其商標的影響力會產(chǎn)生一定的擴張或者轉(zhuǎn)移,致使消費者認為該商標經(jīng)營者具有拓寬市場的潛能或者可能性。


二、商標近似判定標準:


1、純文字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 判斷文字商標是否近似應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標準,將文字商標整體進行比對并考慮文字的讀音、字體、含義、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


2、純圖形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 判斷圖形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quán)商標外觀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標準,外觀的比對應從圖形的構(gòu)圖、設計方面進行。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quán)商標雖有不同之處,但給相關公眾的整體印象基本一致的;或者兩圖形較小,相關公眾運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認其構(gòu)圖、設計的,只要兩圖形整體外觀近似,即可認定為近似商標。


3、圖形文字組合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 圖形文字組合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

(1)商標整體近似的;

(2)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標文字不同,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4)將組合商標在不同部位使用的,將各個標志分別進行比對,比對時應考慮各部分標志的使用部位、相關公眾對其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認為是商標的使用等情況。如果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是組合商標的主要部分,相關公眾對組合商標的整體印象主要來源于該標志,這種使用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應認定兩者近似;否則不宜認定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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