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對商標中所含地名的正當使用行為?

發(fā)表時間:2022-04-01 08:53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

一是已經(jīng)注冊的含有地名的商標。該情況是指1993年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施行前已經(jīng)注冊的含有地名的商標,可以繼續(xù)使用。


二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例如“鳳凰”(傳說中的鳥名vs湖南鳳凰縣)。實踐中,有些標志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該標志因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且整體上形成了強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的,或者整體上無含義且一般不易被識別為地名的,可以允許該類商標使用。

三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例如“庫爾勒香梨”等。

四是縣級以下的行政區(qū)劃或我國公眾不熟知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例如“鷺江”(鷺江非我國縣級以上地名)、“馬祖高粱酒MATSU KAOLIANG   LIQUOR”(馬祖非我國縣級以上地名)、“BENTRE”(指向越南檳椥縣,但檳椥省并非為我國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但若相應地域本身以生產某種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聞名,仍要結合申請使用的商品與服務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誤認情形。 例如“西街口”(指定商品為新鮮水果、新鮮蒜?!拔鹘挚凇笔窃颇鲜±ッ魇惺忠妥遄灾慰h下轄一鎮(zhèn)名,該鎮(zhèn)出產的西街口人參果、西街口大蒜等農副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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