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發(fā)表時間:2022-03-25 09:05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對于外觀設計的新穎性作了明確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中指出,在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審查指南中具體指出,不屬于現有技術是指在現有設計中,既沒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也沒有與涉案專利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告的同樣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其中,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是相同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并且涉案專利的全部外觀要素與對比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相同,其中外觀設計要素是指形狀、圖案以及色彩。如果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僅屬于常用材料的替換,或者僅存在產品功能、內部結構、技術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的變化,兩者屬于相同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判斷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對于產品種類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觀設計,不進行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是否實質相同的比較和判斷,即可認定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不構成實質相同。


通過上述規(guī)定可知,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判斷標準是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現有技術或構成抵觸申請,如果屬于現有技術或構成抵觸申請,則不具有新穎性,如果不屬于現有技術且不構成抵觸申請,則具有新穎性。至于現有技術的具體認定,要看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是否存在與涉案專利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抵觸申請的具體認定,要看是否存在與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告的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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