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哪些情形?

發(fā)表時間:2022-01-21 09:48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

商標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分為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兩種。

1.未使用抗辯:在被控侵權人提出未使用注冊商標的抗辯時,如果商標權人不能證明注冊商標在此前三年內有實際使用,且不能證明其因該侵權行為遭受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抗辯成立的情況下,侵權人非但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如有必要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參考《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抗辯:對于那些不知道其產品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且能夠證明該侵權商品為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參考《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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